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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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陕西省榆林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2日对被告人郝某等11名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
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郝某、陈某朝、袁某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郝某杰、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刘某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郝某月有期徒刑十五年;
判处被告人白某宽、白某伟有期徒刑十三年;
判处被告人白某法有期徒刑十二年;
判处被告人陈某勇有期徒刑七年。
检察机关指控,
2016年8月
被告人郝某、郝某杰、陈某三人决定合伙在陕西省神木市、府谷县一带非法制造、销售炸药牟利。郝某等人通过温某庆、杨某(均另案处理)租赁张某林(另案处理)位于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新民镇医院对面的五间彩钢房。
9月20日左右
郝某等人因资金不足联系被告人陈某朝以车抵押贷款48400元入伙。郝某又通过孙某文四人(均另案处理)购买硝铵复合肥,并召集被告人刘某保以及陈某朝、郝某杰,将张某军(另案处理)从内蒙购买的10吨硝铵复合肥卸在新民镇彩钢房内。之后,郝某、郝某杰、陈某朝、陈某在河北购买制造炸药的原材料和工具。
10月4日
郝某、郝某杰、陈某朝、陈某、刘某保、被告人郝某月、陈亚川(另案处理)携带购买的工具、材料来到新民镇。郝某在孙某文的帮助下购买了硫磺。陈某朝、郝某杰利用所购买原材料研制炸药,陈某、刘某保、郝某月等人卷炸药纸管,炸药试爆未成功。
10月8日
留在新民镇研制炸药的郝某杰、陈某朝,试爆炸药成功,并告知郝某。郝某随即召集陈某、郝某月、刘某保、被告人陈某勇抵达新民镇,与郝某杰、陈某朝一起制造炸药约三吨。
10月18日
被告人郝某、陈某朝在河北省曲阳县找到被告人袁某欣,问袁制造炸药的配方,袁某欣称毕某(在逃)会制造炸药,郝某即让袁某欣约毕某到府谷县新民镇试制炸药。次日,郝某、陈某朝、袁某欣、毕某以及被告人郝某杰、陈某、刘某保、郝某月抵达新民镇,毕某制造炸药并爆炸成功。随后几人商议,郝某、陈某朝、郝某杰、陈某与袁某欣、毕某各占一半股份。之后郝某、袁某欣购买硫磺一袋。
10月21日
毕某带陈某朝、刘某保开货运车去山西省临汾市购买了制造炸药的松香(五六百斤)、硫磺(四五百斤)、“白面”(一吨多)等原料。袁某欣返回曲阳县雇佣被告人白某伟、白某宽、白某法三人来新民镇制造炸药。
10月24日上午
被告人袁某欣、陈某朝、郝某月、刘某保、白某伟、白某宽、白某法在毕某的指导下用硝铵等原料制造炸药。中午12时左右,毕某离开。在继续制造炸药过程中,白某宽、白某伟搅拌原料时产生火花,引起原料起火,浇水后火势变大,七名被告人逃离现场。14时许,五间彩钢房发生爆炸,致府谷县新民镇周围民众刘某、蔡某等15人死亡,党某等16人重伤,闫某等38人轻伤,张某等49人轻微伤,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巨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陈某朝、袁某欣、郝某杰、陈某、刘某保、郝某月、白某宽、白某伟、白某法、陈某勇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制造炸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各被告人在非法制造爆炸物过程中,造成15人死亡、多人受伤以及巨大直接财产损失的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属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
郝某提议非法制造爆炸物,与陈某朝、袁某欣、郝某杰、陈某分别投资入股,并购买制造工具及原料,均系本案主犯;刘某保、郝某月、白某宽、白某伟、白某法明知非法制造爆炸物,还积极参与,系主犯,但作用地位略低于郝某等股东,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陈某勇仅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部分过程后离开,再未参加犯罪,作用地位低,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陈某朝、陈某、郝某月、白某宽、白某伟、白某法、陈某勇自动投案,且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从轻处罚;郝某杰、刘某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袁某欣虽自动投案,但在庭审中翻供,依法不构成自首。陈某朝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郝某等11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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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府谷“10.24”
爆炸事故原因初步查明
10月24日14时3分,陕西榆林市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5间彩钢房内发生爆炸。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爆炸中心现场呈约16米×15米×3米椭圆形坑状,原址上5间彩钢房被炸毁,事故造成周边建筑物不同程度受损。经公安机关调查,爆炸是因非法制造、储存炸药而引发的。
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陕西与内蒙古两地警方紧密协作,25日凌晨,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捕归案,相关责任人已被控制。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对非法制造、储存炸药供认不讳。
事件发生后,陕西省和榆林市按照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指示要求,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带领相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连夜在现场召开会议,并成立抢险救援领导小组,省、市共同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及7个工作组,全力开展救援救治等工作。公安部派出的工作组,25日一早到达现场指导、勘验和事故原因分析。
25日凌晨2时30分,最后一名被困人员被救出,现场搜救工作基本结束,善后处置工作紧张有序进行。目前,受损房屋所涉人员已全部撤离,通过政府安置、投亲靠友等方式得到妥善安置。
10月24日榆林市府谷县新民镇发生爆炸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等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
接到总理批示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批示要求,严格按总理批示办,全力抢救伤员,尽快查明原因,切实做好善后。市、县和省直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批示精神,全力开展现场救援,切实加强家属安抚和善后处置,积极做好舆情信息工作,立即展开调查,并在全省范围迅速开展非法爆炸物品集中排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事件发生后,陕西省和榆林市分管领导带领相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迅速介入,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调查。
随着事故调查工作的深入开展,陕西省委、省政府已责成榆林市启动责任倒查机制,对失职渎职人员将进行严肃追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按照部署,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专项整治行动。
2016年10月30日16时许,铜川市公安局得到“10·24”府谷特大爆炸事故一名嫌疑人藏匿于我市王益区黄堡镇消息,立即组织精干警力予以抓捕,同时指令王益分局全力以赴完成任务。
根据府谷警方提供的线索,逐一对水泥厂厂区和料石作业区开展摸排,在摸排到一维修车间宿舍后,抓捕民警发现在该宿舍一架子床上铺休息的一名中年男子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面貌特征相仿,随即对该男子展开询问。
在民警询问过程中,该男子言语前后矛盾,民警迅速将其控制并展开突审,很快该男子就承认其就是府谷“10·24”特大爆炸事件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王某(男,40岁,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克忽洞镇大苏吉村11号)。
经进一步审讯,犯罪嫌疑人王某供述其案发后自知后果严重,通过他人介绍于2016年10月29日下午潜逃至铜川市藏匿,准备风声过后再逃往他地,没想到刚到铜川不到三十个小时就被王益公安分局的民警抓获。
来源:正义网 长安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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